贪污受贿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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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谋取到不当利益构成行贿罪吗?

没有谋取到不当利益构成行贿罪吗?

一、没有谋取到不当利益构成行贿罪吗?

要更具情况而定,如果主观上并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想法,则不构成。因为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符合应立案标准的才构成行贿罪。如果主观上却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客观上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就成立行贿罪了。因为《刑法》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二、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行为人若不是为了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则不构成行贿罪。但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这里所说的财物,与受贿罪中的财物相同。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总而言之,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只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才能构成行贿罪。关于该要件的界定,《刑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但不论从学术角度,还是司法打击犯罪角度而言“谋取不正当利益”依然是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目前依然需要按照该要件对案件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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