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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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受贿的时候,达到规定的数额或者情节就会被认定为受贿罪。而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有介绍贿赂的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则会被认定为介绍贿赂罪。而认定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的时候,需要考虑到此罪的构成要件。那么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规定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介绍贿赂罪是指什么

所谓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刑法》有关介绍贿赂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一般都具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对于出自亲友关系,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考虑,自愿介绍贿赂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论处。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根据朋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2)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针对不同的犯罪,其实在构成要件上面的规定是不一样的。而在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行为的时候,就要充分考虑到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内容。当然,一旦被认定构成了此罪,就会按照《刑法》中的量刑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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