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辩护/司法鉴定/列表

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生活中法官正在进行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有时候会需要当事人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司法鉴定结果,这是对案件处理的一种认定材料。有助于案件的审理,进行司法鉴定有很多要求,比如鉴定机构的要求,以及鉴定程序的要求,很多人不太了解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是什么,下文中本站小编具体为大家解答。

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委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规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及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及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的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对于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职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和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

由于司法鉴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用到的频率比较高,因此知道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是什么是很有必要的,进行司法鉴定要选择法院认可的专门的鉴定中心,否则作出的鉴定结论法院不予认可,因此要进行审慎选择,通过提交相关材料,直至得到鉴定结果要经历一定的时间,需要耐心等候。

TAG标签:司法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