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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材料质证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

司法鉴定材料质证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

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不仅能够对一些事件进行鉴定,而且鉴定的结果是直接涉及到赔偿金额方面的,特别是一些伤势鉴定,司法鉴定可以直接判断伤势等级,然后按照等级标准给予补偿,但是对于司法鉴定材料质证很多人都不知道,这就容易出现问题,那具体来说司法鉴定材料质证我们要注意哪方面的问题呢?

司法鉴定材料质证需要注意哪方面的问题?

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

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必须具有承揽特定鉴定业务的相应资质。一份鉴定书上载明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任一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结论即为非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鉴定书附有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是证明鉴定资质的凭证。如果不附有鉴定资质证书,代理律师应该要求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出具。审查鉴定证书至少需注意以下三点:

1、核对鉴定证书中的姓名或名称与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是否完全一致。

2、审查鉴定证书的有效日期,看鉴定结论是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出具。

3、审查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进一步查证颁发单位是否有权力颁发该鉴定资质证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确定了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因此,在审查上述三类鉴定结论时,鉴定人和单位应为在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上述三类鉴定外的其他司法鉴定和诉讼程序之外的鉴定、仲裁程序中的鉴定由于不实行法定登记管理制度,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主要是行业管理,鉴定资质也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在审查鉴定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时应注意此一点。

二、委托鉴定事项与鉴定结论一致

鉴定人仅应根据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并就委托鉴定事项出具鉴定书。并非针对鉴定委托事项的而做出的鉴定结论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超出鉴定委托范围的鉴定结论,其超出鉴定委托范围的部分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我们在进行民事诉讼或者民事纠纷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司法鉴定材料质证这方面的问题的话,之前就应该对这些内容有所了解,如果自身认为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提出,有经济能力的话聘请律师进行处理也是非常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