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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公司供热还需要收取保证金吗?

一、供热公司供热还需要收取保证金吗?

供热公司供热还需要收取保证金吗?

供热公司供热要收取保证金合法。已装修但确实常年无人居住的房屋报停须向民安供热公司缴纳报停保证金(一个采暖季全额热费,一个采暖期内经查实确无居住,足额退回保证金),同时缴纳10%的户间传热费。室内住人热用户禁止办理报停手续。若报停用户房屋存在居住事实,民安供热公司将按与热用户签订的《报停协议》约定全额收取本年度热费,拒不缴纳的,民安供热公司将从报停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在供热行业,热用户申请常年居住的房屋停止供热的行为属于“蹭热”。在一般情况下,当1户住户办理停热时,会导致周围邻居室温下降2℃至3℃。如果一栋居民楼内有3成以上用户停止供热,那么整栋楼正常供热就会受到很大影响。“蹭热”一族不仅损害了其他热用户的利益,容易造成邻里之间不和谐,故民安供热公司要求报停热用户须提供由四周相邻热用户签字同意的报停申请书。申请常年居住的房屋停止供热属于“蹭热”行为,此行为严重影响其他热用户用热利益,加大城区集中供热热量损耗,对民安供热公司的正常供热造成极大的损害。

为杜绝“蹭热”行为的发生,民安供热公司向常年无人居住的房屋申请停止用热的热用户收取报停保证金(一个采暖季全额热费,一个采暖期内经查实确无居住,足额退回保证金),同时,民安供热公司呼吁城区居民,“蹭热族”在考虑个人利益时,也要兼顾邻居,别暖了小家冷了大家。

二、不交保证金的后果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此时,招标人可以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原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8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5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9条均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并非只有公司在与职员签署劳动合同时才会约定保证金的收取,诸如供热公司等在与客户签署合同时也会约定保质金,一方意外事故发生时,对方不愿意支付赔偿金,但是保质金的约定不能过高,否则不会具有司法效力,各方民事主体的行为不能受到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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