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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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取保候审的坏处是什么?

一、申请取保候审的坏处是什么?

申请取保候审的坏处是什么?

取保候审主要具有以下劣势:

(一)取保候审决定的作出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缺乏相互制约性。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决定的作出带有一定的随意性,缺乏相互制约性,也是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相违背的。

(二)对取保候审使用条件的规定较模糊。

《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运用条件作出了完全相同的规定,使取保候审运用条件的法律规定具有显显的模糊性。由于缺乏明确客观的判断标准,常常是依据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其结论难免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三)取保候审的保证形式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行为难以产生有效的制约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形式为保证人担保或保证金担保两种形式。

二、申请取保候审最长是多久时间?

取保候审期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每一具体案件的期限应当根据案件的需要或者更短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项强制措施之一,是司法机关采取的人身强制程度较低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

保释,在中国称之为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在我国取保候审之中的“保证”,不仅有被保释之人的“保证”(在西方的刑事诉讼法中,往往是“宣誓”),还应包括财产之担保或他人之担保;而所候之“审”,除了法院的审判外,还包括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之传讯(审问)。

取保候审就是保释的意思,取保候审最长的期限是十二个月,而监视居住的时间不能超过六个月。取保候审的坏处主要是,在申请时主要依靠办案人员的主观性;第二,缺乏有效的制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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