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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检查院批捕跟原告说吗

刑事案件中检查院批捕跟原告说吗

一、刑事案件中检查院批捕跟原告说吗?

检查院批捕一般不会通知原告的,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应当告知被害人。所以,犯罪嫌疑人被批捕,检察院不会通知受害人。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后,是会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家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二、批捕的条件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了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已具备前两个条件,仍然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便没有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自诉案件当中的原告或公诉案件当中的受害人,自己要及时关注一下案件的进展,作为人民检察院来讲,不可能做出的每一个决定都时时刻刻跟受害人进行联系。不过公诉案件中的受害人一般也会请律师的,案件的进展可以通过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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