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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诉案件中批捕是由谁决定的

在公诉案件中批捕是由谁决定的

一、在公诉案件中批捕是由谁决定的?

公诉案件中批捕是由检察院决定的,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了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已具备前两个条件,仍然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便没有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二、逮捕后的程序是什么?

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可见,公诉案件中在没有人民检察院批捕决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是无权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但是在此之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如果在批捕犯罪嫌疑人之后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那人民检察院为此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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