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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视居住由几人执行?

一、关于监视居住由几人执行?

关于监视居住由几人执行?

一般2人左右,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适用条件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监视居住是我国法律上对于暂时没有认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证据不足的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种司法手段,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是不可以离开指定区域的,否则可以立即收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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