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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后终止侦查走速裁可以吗?

批捕后终止侦查走速裁可以吗?

一、批捕后终止侦查走速裁可以吗?

可以,办理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一)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 当事人对案件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

(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二、法律依据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四) 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的;

(八) 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适用速裁程序办理,但辩护人申请的,应当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同意。

第六条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批捕后,应当由检察机关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和审查,并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提交到法院进行司法判决,但如果相关诉讼案件是符合速裁的规定的,则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速裁处理,并对相关犯罪人员进行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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