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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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有哪些犯罪构成

强奸罪有哪些犯罪构成

我们知道每个犯罪都有四方面的犯罪构成,但是由于这四方面的内容都不尽相同,于是我们才能正确区分各个相似的罪名。今天本站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关于强奸罪有哪些犯罪构成的知识。

1.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2.本罪主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236条,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故意是指“明知会有损害结果发生,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强奸罪的主观方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为直接故意。这里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幼女同意的,即使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依然以强奸罪论处;但是,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对象为幼女的除外。另外,由于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第236条未规定过失犯本罪的条款,因此,强奸罪的主观方面只有故意。

3.本罪客体

关于本罪的客体,向来存在争议,学界有多种观点,如(1)妇女的性自由权利(2)妇女拒绝与丈夫以外的任何人发生性行为的权利(3)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4)妇女基于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等等。而如今,随着婚内强奸逐渐被司法实践纳入强奸罪的范畴,观点(2)显然已经无法立足;同时,卖淫虽然为国家治安管理相关法规所禁止,但并不能说花钱的嫖客构成强奸,否则“违背妇女意志”的条件则形同虚设。因此,“正当性行为说”在当今的条件下页不能立足。我们现在普遍接受第三种观点,即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不可侵犯权利。

4.本罪客观方面

首先,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其中,所谓暴力手段,是指直接危害妇女的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而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的地位的手段,如殴打、捆绑、堵住口鼻等等。胁迫手段,指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这种胁迫可以使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如书面胁迫。这种胁迫的关键在于能不能足以使妇女受到威慑至于不能反抗。需要注意的是,利用职务上的、教养上的关系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不能一概看做强奸,要依情况而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常见的有将妇女灌醉、利用迷信、假冒治病、假冒妇女的丈夫等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在这些情况下,即使妇女同意,也只是形式上的同意,一种基于认识错误的同意,而非实质上的同意。

其次,须为违背妇女意志的,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以妇女是否以反抗行为为判断依据。应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区分。在美国有两种判断方式值得借鉴:一种是,只有妇女说同意才能认为是同意,即所谓的“yesmeans yes”;另一种是妇女只要说不就认为是不同意的,即所谓 “no means no”。

实践中,妇女也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此时是以强奸罪的共同进行处罚。因为强奸罪是暴力行为与强行性交行为的结合,所以共同犯罪当中,妇女可以帮助男子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压制被害女性的反抗。更多强奸罪方面的知识,欢迎你到本站网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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