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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从犯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要是多人有预谋的共同实施了诈骗行为,同时也达到了国家规定的立案标准的话,那么一般都是会按照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来进行处罚。那么在实际判刑之前,就要先对各个行为人的身份做出认定,其中对于从犯的处罚显然要比对主犯的处罚轻,那我国对诈骗罪从犯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诈骗罪从犯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诈骗罪从犯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从犯的法定概念。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具有科学根据。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或者从犯可能有从重处罚情节(例如累犯),此时主犯也不会因从犯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而随从重处罚。

二、诈骗罪中的从犯如何认定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认定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辅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属于从犯,例如参与盗窃时望风放哨。一般来说,次要的实行犯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共同犯罪行为事先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

司法实务中,在对诈骗罪从犯进行处罚之前,首先要做出相应的认定。而实际量刑处罚的时候,按照法律中的规定,一般对从犯都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当然,如果可以被认定为胁从犯的话,则此时的处罚将会是更轻的。关于诈骗罪从犯的量刑标准的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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