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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缓刑有什么条件?

集资诈骗罪缓刑有什么条件?

集资诈骗罪缓刑有什么条件?我国对于缓刑有限制条件,集资诈骗罪的犯罪者符合主动自首、获刑后立功条件的,会有机会获得减刑。服刑期间有立功行为的,需要进行有关部门的审核。注意集资诈骗罪已经取消了死刑。对于集资诈骗,无论是现实中还是网络形式一定要注意防范,钱款可能较难追回,应尽量避免受骗。

一、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集资诈骗罪取消死刑处罚,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不再适用。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这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科刑时,既耍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罪后态度和退赃的情况,综合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予以量刑。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l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集资诈骗罪司法解释

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 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寨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l. 法[2001]8号)

三、缓刑规定

(一)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缓刑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其适用的条件:

1、对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必须宣告缓刑的对象:满足上述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此处的年龄和怀孕状态均应指判决时的状态。

4、禁止性条件: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5、其他规定:

(1)缓刑同样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一审判处缓刑的,二审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2)缓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对缓刑的罪犯进行必要的监督。

(二)缓刑的考验期与考察

1、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

原判刑期≤考验期限≤5年(但同时不少于1年);拘役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1年(但同时不少于2个月)。

2、缓刑犯的考察(即缓刑犯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5)接受社区矫正;

(6)遵守禁止令。

(7)其他:缓刑犯不得担任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刑诉解释33条)。

(三)缓刑的期满和撤销

1、成功的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2、失败的缓刑——被撤销的缓刑。出现下列三种情形的,缓刑要被撤销,由于撤销的理由不同,撤销缓刑后的处理方式也不同。

(1)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严重的违反了缓刑考验规定,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3) 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此时只要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不论是否是在考验期限内被发现,都应撤销缓刑,但发现的新罪是否应处罚(这是并罚的前提),应遵循刑法87条关于追诉时效的要求。

有悔罪表现等行为都是缓刑的条件。缓刑犯在考察期需要遵守规范,经过考核。由于已经取消了该罪名的死刑刑罚,故减刑为狱中服刑时间减少。量刑时会考虑情节、诈骗数额等因素,不会只因为数额就确定刑罚。有法律问题可咨询本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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