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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200万判几年?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200万判几年?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家都知道的诈骗罪,肯定是会受到刑事方面的处罚的。这是因为在我国刑法当中规定了诈骗罪。实际上我国诈骗类型的犯罪出了诈骗罪之外,还包括信用卡诈骗罪,因此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200万判几年?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200万判几年?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进行恶意透支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

二、信用卡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本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应以盗窃罪治罪。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信用卡盗窃罪分析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使用”是指何种意义上的使用?对此理论界的争议很大,有人认为,这里的使用不仅包括行为人将自己盗窃所得的信用卡取现、刷卡、享受服务,而且还包括盗窃信用卡后出售、转让而获利的行为。

笔者认为,将盗窃信用卡后出售、转让而获利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是正确的,但将出售、转让盗窃的信用卡的行为包括在“使用”的含义里却是不妥当的。

首先,立法者是将原本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部分行为拟制规定为盗窃罪,而盗窃信用卡并且出售、转让信用卡的行为属于盗窃后的销赃行为,明显属于盗窃行为,如果综合盗窃信用卡的次数、数量、非法获利数额以及其他情节,具备盗窃罪法定条件的,自然应以盗窃罪处罚,而无必要对此行为作出专条规定。

其次,尽管“使用”一词在日常生活中可以作非常宽泛的理解,包括取现、刷卡、享受服务,出售、转让、甚至进行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收藏,但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看,原则上只有直接发挥信用卡功能的“使用”行为,才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中的“使用”。根据我国信用卡章程,信用卡具有以下功能;转账结算、消费信贷、汇兑、透支、储蓄存款等功能,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只能是以实现信用卡功能、用途的方式进行使用的行为,即必须是用信用卡进行交付结算的经济行为,不应当包括盗窃信用卡后出售、转让而获利的行为。

最后,从法律用语的一般理解上看,广义的“使用”包括“出售”行为,但狭义的“使用”和“出售”是有着严格区别的。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出售与使用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不存在包容关系。例如,刑法将出售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单设两个罪名,如果“使用”行为包括“出售”行为,就没有必要将出售假币罪单设一个罪名,非法出售假币的行为,应定使用假币罪,这无疑是混淆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信用卡盗窃罪相关法律规定

1、窃取支票骗兑现金或者骗购物品的犯罪性质。窃取他人购买的旅行支票,摹仿失主签字,骗兑现款或者骗购物品的,窃取单位盖过章的空白支票,填写收款单位和金额,骗购物品的,如果数额较大,一般构成盗窃罪。行为人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他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取得支票是决定性的,而兑现或购物是继续完成盗窃行为,最终受损失的是丢失支票个人或单位。所以,仍应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票据诈骗罪。如果盗窃犯勾结他人冒充签发支票的个人或单位人员去兑现或购物的,后者如果知道支票是偷来的,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如果不知道支票是偷来的,他冒名顶替,虚构事实,采用欺骗方法占有财物则可定为票据诈骗罪。

2、根据本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根据本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即本罪定罪从重处罚。

4、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9月15日《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之规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首先,小编可以明确的告诉我大家,我国的信用卡诈骗罪当中并不存在者死刑,因此最高刑罚,也就是无期徒刑,当然会,并处一定的罚金,具体的大家还可以咨询一下当地专业的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