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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走私被缉私局查处负责人责任有多大?

一、公司走私被缉私局查处负责人责任有多大?

公司走私被缉私局查处负责人责任有多大?

公司走私被缉私局查处负责人责任会按照走私类型的犯罪来判处三年以下或者是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我国关于单位犯罪实行双法制度,负责人员承担的责任也是比较大的,按照该罪名来进行有期徒刑量刑。《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六条修改:

走私罪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罪名补充规定(四)》修改的4个罪名之一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对《刑法》第151条第3款作出修正,将原条文保护的对象由“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扩大到“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在研究起草这一罪名过程中,对于是否将罪状中的“其他”二字体现在罪名中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将本款罪名确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主要理由是:第一,“其他”属于列举情形之外的概括式表述,范围上有一定模糊性,在罪名中不宜出现。第二,对于类似的情形,以往的罪名也有过规定,如刑法第114条、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应的就是“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罪名中并没有出现“其他”二字。

走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法规定是什么?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修改: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罪在我们国家是绝对不允许存在的,它侵犯到我们国家的一些具体的国家管理的制度,如果存在着走私这种犯罪相关的责任人员,必须要为此而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且对于整个公司来说的话,也需要处罚罚金,实行的是两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