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列表

销售假药罪与非罪的侦查机构怎么确定

一、销售假药罪与非罪的侦查机构怎么确定?

销售假药罪与非罪的侦查机构怎么确定

销售假药罪,罪与非罪的侦查机构是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假药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三、涉嫌销售假药罪怎么写罪轻辩护词?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在我国,销售假药罪包括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明知是假药仍然进行销售,就已经涉嫌销售假药罪,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涉嫌销售假药的,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只有立案侦查权,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最终还是由法院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