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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卡透支贷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卡透支贷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卡透支贷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主要区别在于主体、对象和适用不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一般为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而透支银行卡贷款罪则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责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1、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构成本罪的前提是“违法”,但不存在关系人问题,只是在放贷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因此出现重大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个人实行双罚。

2、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本罪行为1979年《刑法》以“玩忽职守”定罪处罚,由于银行体制变化和加强金融从业人员的制约需要,设立本罪更为科学。

以上就是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透支银行卡的具体认定情况,两者的判决结果显然是不同的,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一般是需要按照上述但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而透支银行卡一般为民事责任行为,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一般也不涉及到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