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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的数额是累计计算吗?

一、走私的数额是累计计算吗?

走私的数额是累计计算吗?

走私的数额通常情况下是累计计算,在可能涉及死刑的适用时,应严禁累计计算。这是因为:

1、《刑法》第153条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累计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可以看做是特别规定而没有施行于其他走私罪条款的效力。

2、将每次未达定罪标准的数额累计计算后达到定罪标准因而定罪处罚的,这正如将每次只是致人轻微伤的“累计计算”为轻伤因而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显然不能为人所接受。

3、即使每次均达到了定罪标准,因累计计算而适用了加重法定刑,这也如将多次致人轻伤的结果累计计算或者说折算为“重伤”,将多次致人“重伤”的结果折算为“致人死亡”,因而适用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定

走私犯罪的具体行为多种多样,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

(1)通关走私。

(2)绕关走私。

(3)后续走私。

(4)间接走私。

二、走私罪的犯罪认定如何进行?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在本罪之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中主要应注意本罪与一般走私违法行为的界限。

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达到5万元的,构成本罪,未达到这一数额标准的,属于一般走私违法行为。

2、本罪与其他走私特定物品犯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毒品等特定物品的,按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等罪定罪处罚;走私上述特定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的,按本罪处理。

走私类型的案件,它的数额是非常的重要的,因为如果说数额较大的话,就有可能会被立案处理,它同时也会影响到具体的不同量刑程度。我们国家关于走私罪他是否得记得关于数额进行计算,他有不同方面的规定的,如果涉及到死刑的话,就会慎用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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