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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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

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因此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更加不是规范罪名,只是由于涉及不特定群体、被害者人数众多,才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叫做“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什么是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