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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诉书范本是什么?

国家赔偿申诉书范本是什么?

国家在进行行政和司法等活动的时候可能会由于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误或其他的一些原因,对当事人做出了一些错误的决定或判决,这就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对此国家需要做出赔偿。而当事人就要写国家赔偿申请书了。本文就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国家赔偿申诉书范本,给大家作为参考。

国家赔偿申诉书

个申赔[2013] 第二份书函 申诉人:某某某 系受害人 党员 男 19**年*月*日出生 汉族 ***省************* 现住***市**区 邮编:******联系方式:131******** 137********

被申诉人:某某某地区法院 院长:****

地址:某某区某某路10号 邮编:******

申诉事项 请求撤销**市第**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法委赔字第00005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依法确认第**级人民法院在没有公开开庭示证、质证十三组证据情况下,申诉什么也没有看到双方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枉下决定,请求撤销并依法公开重审听证、示证。

申诉内容

一、依法对**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海公刑赔字[2012]008号不予赔偿 决定;依法对**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京公赔复字[2013]第1号不予赔偿决定;**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这三份法律文书不予赔偿决定的证人证言、相关书证以及双方调查笔录进行提供给申诉人,申诉人对这三份决定书载明的事实及证据不服;并根据列行赔偿义务证据和调查笔录提供给申诉人后提出异议,并申诉开庭当庭质证听证、纠正三决定书错误决定,依法重新确认并开庭当庭对质审理,而不是不公开也不提供审理调查笔录和证据质证枉下决定。

二、依法提供对申诉人实施伤害的**、**、“**”等三人身份信息;不殴 打晕打伤怎么体检怎么会强行体检,还将门牙打断并开庭当庭质证;海淀看守所明知申诉人第19天递交给海淀检察院王福荃、刘勇两份控告和笔录,对其监控录像删除并未保留,显然已经触犯我国刑法徇私舞弊、包庇和渎职枉法;应负完全赔偿责任,二中院未调取控告和笔录这两份证据,枉断决定国法何在?

三、依法对**市公安局**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载明审理查明部分内容,申诉 人一直予以配合提供证据证明“一直配合”,对这份决定载明申诉人一直予以配合,未提出身体不适字段,和此份决定书载明的到309医院形成语言逻辑矛盾,显然这份决定无效并已经构成隐瞒包庇行为,请依法撤销该决定,另外正常在看守所医务体检就可以入所,不配合体检才遭受暴力殴打头部打晕致左下侧切齿打折致病(在309医院);309医院对其颅脑部分进行CT检查,医生建议做神经检查,杜三人直接将满口是血的申诉人抬回看守所并收押、依法提供体检签字和手印不是我按上去的收押体检手续,我没有签字并撅手指按上去的手印;被打后入所后架到402监室后多次晕厥并到999急救中心抢救过的事实。请将999急救中心血样、血压、CT和核磁扫描相关证据进行提供。多次检查都是表征检查(即抽血、测血压、CT)、并未对打伤后麻木、晕厥、门牙打折、眼睛观察事物黄色等症进行神经检查和司法鉴定,孟维新管教做的笔录已经记录及看守所出所到999急救中心审批手续。

四、将申诉人初讯问笔录、体检手续、收押物品清单和逮捕手续等复印件、管教 和检察官做的20份笔录、监控录像进行提供,这是此次赔偿关键证据链,足以证明我为什么不签字,他们对不签字怎么作为的;监控录像记录抬到看守所、打伤后架到402监室并多次晕厥,以及记录相关财产没有登记也没有返还所以我未签字;在402、702两监室体罚虐待; 并要求开庭听证审理此案;因为第19天已通过海淀检察院王福荃接收控告及笔录,402管教孟维新也做了笔录;到702监室申诉人又向海淀检察院驻所刘勇检察官递交第二份控告,与此**也做了笔录;对其这三份笔录和控告处理意见要求确认并提供给申诉人。而二中院赔偿委员会并未提供给申诉人所有证据 ,要求提供。

五、申诉人在402监室多次做过笔录要求二中院赔偿委员会提供9份及前20天 监控录像;以到702监室多次做过笔录要求提供8份及前7天监控录像,如不能提供监控录像和申诉人列行要求提供的证据,则证明三份决定书是错误的,要求撤销重新开庭审理并确认证据与事实;本人签字和不签字的均形成事实证据链;这17份笔录其中有我做的证据记号,说明虐待事实存在;看守所放纵犯人强迫、体罚和虐待申诉人。

六、对两级公安机关决定书载明本机关认为:不存在殴打、虐待行为、不存在侵 犯财产权进行开庭当庭举证质证;并对眼睛观察事物全然黄色、门牙打断、长期虐待坐凉板、财产损失至今也未返还等所致后果赔偿义务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因为你对其致害行为不承认,所以必须提供合法证据,那就是监控录像,对不能提供监控录像后果(因为入所时提交了控告),应推定过错责任,应负完全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七、**市第**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二中法委赔字 第00005号决定书中明显调查事实不充足、证据确实不充分(控告后保留监控录像缺失),并未提供申诉人上述证据及证人证言进行质证,也未提供监控录像等申诉人认可证据证明两级公安机关决定书的正确性,应重新确认证据,重新听证开庭审理此案,当庭举证质证,而不是申诉人要求提供的证据什么都不提供的情况下,一纸决定书,否决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和事实,为了让案件更透明,更具有国法性和公信力;此次未提供13组证据情况下,草率枉法决定,对其申诉人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权申张保障,以及国家法律的严重破坏和渎职,申诉人要求纠正、监督和开庭听证公开再审。

十三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院”赔偿委员会应以申诉人在**看守所第19天递交的第一份控告,以及检方***和*看**做的笔录,以及检方调取的监控录像做为案件的突破口,以及检方给申诉人答复;如果*检***,第二份控告**不能提供监控录像和书面答复,二人以及看守所均构成犯罪,应承担全部责任,推定事实包庇及刑事责任;

第二组证据:申诉人分别向检方**、**递交两份控告;

第三组证据:申诉人分别向检方***、**递交两份控告答复及做的笔录;

第四组证据:通过看守所递交给检方控告时,孟维新做的关于左侧下切齿被打断笔录;

第五组证据:对申诉人实施伤害刑讯逼供的**、**等三人身份信息,抓捕时**和**(因为知姓氏代称),什么原因申诉人不签字,当庭听证、举证、示证和质证;

第六组证据:海淀看守所枉法,将打伤人员收押,包庇杜三人犯罪行为;(申诉人家人分别请两名律师接见,两名律师均将伤害和刑讯逼供等行为告知家属),看守所明知申诉人通过一科第19天递交控告,对监控录像不提供显然已经构成犯罪; 第七组证据:对**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载明审理部分内容,“申诉人”一予以配合,提供证据证明,对未提出身体不适字段,和此份载明到309医院形成逻辑矛盾,显然这份决定无效并已经构成隐瞒包庇,应依法撤销;

第八组证据:在**看守所,体检形式、求医形式要求所方提供相关手续;

第九组证据:什么原因到309医院,及入所体检手续;为什么没有签字有手指印(三民警“**”撅手指按的手印);

第十组证据:对左侧下切齿打断,眼睛观察事物全然黄色,要求司法鉴定伤残等级;

第十一组证据:抬到看守所、架到402监室监控录像,309医院监控录像,在监室402多次晕厥,多次到医务室,又到999急救中心等审批手续和相关调查笔录,二中院应与海检方索取;海检方不能提供,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十二组证据:将申诉人初讯笔录(**和**做的)、体检手续(谁经手未知)、收押物品清单(经手签字情况)和逮捕手续等复印件,做为证据提供因为这些可以形成证据证明事实存在,还有管教孟维新和管教黄海分别做的9份和8份生活笔录,黄海应再加一份(总计18份)、以及在402监室前20天监控录像;702监室前7天监控录像以及入所监控录像;

第十三组证据:**公安分局隶属单位**、**和**三民警,及所属单位看守所对自己违法行为不承认承担监控录像提供责任,否则决定书是无效的,如果提供不了,已经构成犯罪,因为第19天申诉人递交控告给所方和检方;监控记录所致后果和事实

1、对申诉人殴打;

2、对申诉人体罚、虐待;

3、财物至今也未返还;

4、强迫、体罚和虐待等书证申诉人均做了证据性记号,还有强迫书证;及海淀市公安分局、北京市公安局对决定书列行的证据及调查笔录当庭示证、听证和质证。

以上就是一篇国家赔偿申诉书范本。其实即使是在我国的国家机关也会发生一些错误,因为国家机关的运行是要靠国家工作人员来运行的,而国家工作人员也同样是人,是人就会犯错。而国家能做的就是做好国家赔偿工作,同时完善程序,降低这类事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