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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伤人不属于故意伤害?

一、酒后伤人不属于故意伤害?

酒后伤人不属于故意伤害?

酒后伤人属于故意伤害,因为在此种情况之下的话,对于醉酒的人员,他依然是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的,并不能够成为免责的事由,经鉴定达到轻伤及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轻微伤的按治安案件处罚。还要支付人身损害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醉酒后犯罪,是否要负刑事责任?以往的认识是,醉酒的人犯罪,一律承担责任。实际上,这要分两种情况,即生理性醉酒要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不负刑事责任。

生理性醉酒,是指因为饮用酒精过量而导致的醉酒状态。刑法理论认为,生理性醉酒的情况下,行为人还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病理性醉酒则属于精神病状态,多见于通常并不饮酒或对酒精无耐受性、或并存感染、过度疲劳、脑外伤、癫痫病者,在偶然一次饮酒发生。病理性醉酒人的行为紊乱、记忆缺失、出现意识障碍,并伴有幻觉、错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使其行为通常具有攻击性。通常认为,病理性醉酒属精神病,因此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二、醉酒后伤人是故意伤害吗

虽然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不少醉酒的人往往表现为神志不清、行为反常,但无论是1997年《刑法》第15条还是1997年《刑法》第18条都明确规定了“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从一般意义上讲,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基于醉酒人对于醉酒后果应该有所预见,另一方面醉酒是一种人为的可戒除的行为,规定醉酒的刑事责任有利于从长远上减少酒后犯罪,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

在当代社会喝完酒之后,虽然会影响到人们的头脑的清晰,但是这毕竟是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一些情况,所以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伤害他人的身体依然是要承担一个刑事责任,并不会因为存在着醉酒的这样的一种状态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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