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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律师解析:结果加重犯有:
1、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2、故意伤害(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
3、强奸(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或者(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
4、非法拘禁(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5、拐卖妇女、儿童(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重伤或者(过失)致使其死亡;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失)致人死亡,虐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7、抢劫(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8、非法行医(过失)致使就诊人死亡。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本身只有一个行为,只可能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只是因为产生了基本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才规定对其加重处罚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必须有三个条件:
1、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有故意,但对加重结果无故意。
2、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可能预见。
结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符合了某种犯罪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2、行为实施的危害行为引起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3、行为人对重结果具有罪过。
4、刑法对出现重结果的情形规定了重于符合基本构成要件情形的法定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