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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债务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是什么?

债务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不同。绑架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属于复杂客体。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属单一客体。因为索要自已的财物,故谈不上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问题。

2、犯罪的目的不同。绑架罪的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满足行为人的政治目的、恐怖活动目的、泄愤报复、逃避追捕、要挟司法机关、政府部门释放其亲友、犯罪同伙等,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则是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为取回“自已应得”的财物。

3、客观方面不同。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有对被害人的劫持控制、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只是其勒索财物这一犯罪目的的手段行为;而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则是非法拘禁罪的主要甚至全部行为内容。在犯罪方法上,绑架罪常常表现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而非法拘禁罪常常表现为公开或半公开的扣押等行为。

4、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不同。对于绑架罪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于非法拘禁罪,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有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事实上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而犯罪为勒索财物,凭空捏造被害人欠其债务,从而将被害人非法拘禁向其索要财物的那笔财物,则应定绑架罪。由此,在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中,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人与被害人有债务关系,才能定性为非法拘禁罪。

二、非法拘禁的司法解释

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的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失去自由,不具有间断性,一般来说,时间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犯罪。

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关押的则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及时发现,被群众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不是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身体自由权利的危害后果,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但不以出卖、勒索财物为目的,即其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债务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在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司法判决上并没有太多的相似之处,司法机关根据直接根据犯罪目的进行合法的认定,以获得经济利益为主的则认定为债务绑架罪,但对当事人造成伤害的,也可以认定为数罪并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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