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犯罪辩护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列表

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是什么?

一、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是什么?

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是什么?

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是将会按照刑法当中的强奸罪加重进行处罚,因为可能在这个强奸的过程当中,使用了一些暴力的手段来进行一个危害,所以在这个情况当中,必须要将这种危害的情节考虑进去进行从重处罚。

根据2015年实施的新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被害人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结婚与否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行为对象:是“妇女”,一般认为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与成年妇女,被害妇女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结婚与否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强奸罪的行为内容是什么?

1、结果行为:正常意义上的性交行为。

2、手段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的表现: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即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罪手段行为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1)对象:被害妇女。如果暴力手段针对阻止其实施强奸行为的第三者,构成其他犯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

(2)内容: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故意伤害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常见表现: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很多的犯罪行为,他不仅仅只是触犯到一个犯罪的罪名,还有多种犯罪,此时需要考虑到应当数罪并罚还是按照一个犯罪罪名,然后从重的来进行处罚,比如说强奸当中包括伤害的话,就定为强奸罪从重处罚。

TAG标签:强奸罪 故意伤害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