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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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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执行地域管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案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被诉讼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三、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情形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互联网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4、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5、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6、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在著作权侵权上面,如今具体的表现形式已经从之前的传统方式逐渐过渡到了新型方式,也就是我们熟知的网络侵权。在网络中侵犯著作权,其实存在一个取证困难的情况,而要是被侵权人要打官司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在可供选择的管辖法院上还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通常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是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活着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