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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执行管辖法院要求是什么?

一、仲裁裁决执行管辖法院要求是什么?

仲裁裁决执行管辖法院要求是什么?

仲裁裁决执行管辖法院要求是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根据审理撤销、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或者向相关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仲裁的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可以送相关的仲裁机构。

二、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所需材料有哪些?

1、仲裁申请执行书;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复印件副本。

4、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5、双方送达回执复印件。

三、申请仲裁的期限是怎样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当事人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年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仲裁机构在进行案件的仲裁时,受到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如果当事人对于仲裁的裁定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申请,并与对方重新建立仲裁关系,签订仲裁协议,这样就可以再次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对案件进行重新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