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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劳动仲裁的流程

在天津劳动仲裁的流程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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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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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实践中,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3、发生争议的事实、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等。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二)开庭与裁决

1、仲裁庭应在开庭前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仲裁;

3、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4、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最后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