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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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申请执行时效

仲裁 申请执行时效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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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申请执行时效的计算问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重新申请执行时效的计算有以下几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重新申请执行的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重新申请执行时效即从撤回执行申请的次日开始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

“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也就是说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在每个2年期间内,只要申请执行人每主张一次权利或义务人每同意履行一次,重新申请执行时效中断,重新申请执行时效即从申请执行人每主张一次权利或义务人每同意履行一次的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4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在每个2年期间内,只要申请执行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调处请求的,调处达不成协议的,重新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重新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在2年期间内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重新申请执行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2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如果是这些情况,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重新申请执行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为我国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执行权的民事权利,可以申请执行权,自然也可以对执行权进行申请撤回,对这一问题,我国法院是不会过多的进行干预的。如果有合法的申请理由,法院会准许撤回执行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