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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仲裁机构

合同争议仲裁机构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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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仲裁机构?

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在处理与仲裁程序有关事项时,主要在下述几种情况下使用裁定:  一、根据《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将以裁定方式确定该异议是否成立;
  二、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将以裁定形式驳回原告人的起诉;  三、根据《仲裁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对该申请进行审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裁定;
  四、根据《仲裁法》第60条和第70条的规定
,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五、根据《仲裁法》第63条、第64条及第71条的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予以执行、不予执行、中止执行、恢复执行等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