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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中止

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中止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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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是多久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申诉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果不服或者对法院裁决不满,都可以发起申诉。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中,要写清申诉人及被诉人情况、阐述自己的申诉请求,并通过事实和理由部分来对自己的说法加以证实。按照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诉可以向上级仲裁委员会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