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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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

不服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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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

案件受理费,又称“国家规费”。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海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时,依法由原告予交的费用。案件审结后,这笔费用应当由败诉方的当事人负担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负担。案件受理应当做出计算: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500元至1000;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八、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