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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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特点

仲裁的特点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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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的特点有哪些呢?

一,强化对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的监督
(一) 行政复议机关对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 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则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 受理。
(二)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承担行政复 议法的法律责任:
1. 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经责令受理 仍不受理的;
2. 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4.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 职、失职行为的。
二,被申请人的下列行为承担行政复议法的法律责任:
1. 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 其他有关材料的;
2. 阻挠、 变相阻挠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3.对申请人进行报复陷害的;
4. 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或者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行 政复议决定的。
以上两大点就是仲裁行政复议的特点,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