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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

劳动争议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而中国当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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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对于劳动仲裁的范围作出了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劳动关系维持过程中,许多人比较关心的是劳动合同和劳动报酬引起的争议。在发生这些争议时,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二、不予受理的范围  我国法律直接通过直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不过,劳动仲裁申请时也存在着不予受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 (三)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四)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