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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决?

一、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决吗?

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决?

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损毁他人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决立案标准以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要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的区别是什么?

两个罪名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重合。

1.从主观方面看,都是故意、希望或者放任某种结果的发生。寻衅滋事罪一般为无事生非,是通过损坏他人财产来达到自己逞强好胜、耍威风的最终目的;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为事出有因,可能是出于报复、泄愤或其他原因,但最终目的是为了损坏他人财物。是否有因,应从“因”的原因力上分析,如果原因力较弱,即社会普遍观点认为“因”不能成为损坏财物的客观理由的,应当认定为无事生非,属于寻衅滋事;反之,则认定为事出有因,属于故意毁坏财物。

2.从客观方面看,都造成了财物的损毁,侵犯了公私财产权。两罪最明显的不同之处是寻衅滋事罪的入罪门槛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以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上为起点。

3.从侵犯的对象和客体上看,寻衅滋事罪通常没有特定的侵犯对象,侵犯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通常有特定的侵犯对象,侵犯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

三、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所述,行为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达到二千元以上,就已经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根据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行为多种多样,如果存在寻衅滋事期间同时损毁他人财物,则符合加重处罚的判决认定标准,情节严重甚至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