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

当前位置 /首页/诉讼仲裁/证据调查/列表

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期间,证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证人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