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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一、虚假诉讼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虚假诉讼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虚假诉讼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是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2、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3、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虚假诉讼主要是指当事人捏造不存在的民事纠纷起诉,这种行为不仅有损司法公正,其实也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作为权益受损的第三人,当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已经作出的相关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另外,虚假诉讼情节严重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