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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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的区别是什么

一、必要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的区别是什么

必要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的区别是什么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即他们之间对其实体权利的认识没有争议,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一致,他们的诉讼请求与原、被告的请求相冲突。

2、争议的对象不一致。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要么为共同原告,要么为共同被告,只能同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同本诉的双方当事人都有争议,即不维护原告,也不维护被告,只为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是可分之诉。

4、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可以处于原告地位,又可以处于被告地位;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

5、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全体承认,才对全体发生效力,但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是独立的,他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牵制。

二、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并拥有共同的诉讼标的.

其构成条件如下: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

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因为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的同时权利或义务;或因为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3、在诉讼中 共同诉讼人都参见诉讼,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认可,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人和诉讼第三人是属于完全不同的性质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是作为共同诉讼章中的原告,或者是被告维护的是原告或者是被告的自身利益而诉讼,第三人是属于第三方了,虽然在权利上可能等同于原告和被告,但主要维护的是自身的利益,当然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话,那么第三人是没有请求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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