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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上诉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一、民事诉讼上诉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上诉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1、民事诉讼上诉期限为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的十五日内、或者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具体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一般来说,上诉期限都会在在判决书、裁定书之中注明。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所有的案件都可以上诉吗?

并不是,需要结合与以下的规定确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上诉,但若是案件当事人有上诉的资格,法院在制定判决书、裁决书的时候,就会在判决书、裁决书之中注明上诉期限。任何想要上诉的案件当事人,若是想要上诉,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范围内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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