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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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上诉规定是什么?

可上诉。在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有时双方当事人生效的判决或是调解书可能侵害到第三人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且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上诉。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上诉规定是什么?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认为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而在规定时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法院依法就第三人的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确保第三人民事权益不受损害的一项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56条第3款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主体、管辖法院、提起时限、提起事由、适用客体、审理范围等作出了规定,从该款规定可以看出,

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在民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文书生效之后,基于法律的规定,能够成为适格申请人的第三人针对己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提出撤销申请,要求全部或部分地改变所针对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状态或权利义务关系而提起的诉讼,是一种非常事后救济程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的程序性规定中,在法院审理该类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时,应当围绕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对第三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为审查重点,围绕涉及第三人相关事项进行审理,对于不涉及第三人事项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不在审查范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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