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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如何审理?

(一)提起期限

监管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如何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案外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没有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最长时限,因此,不论经过多长时间,只要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六个月以内,都可以行使起诉权。关于行使撤销之诉的诉权期限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申请的期间的规定保持了一致。这也说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救济手段的性质上属于特殊或非常救济手段。

(二)管辖法院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是作出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法院。如果要求撤销的裁判是一审法院,则管辖法院就是该一审法院;如果要求撤销的裁判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则管辖法院就是第二审法院。

(三)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的宽严决定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的数量。对撤销之诉的立案准入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关系到司法政策的导向问题。目前实践中应当对撤销诉讼的准入严格掌握,原因如下:一方面,该诉讼会对原裁判的既判力产生严重的冲击,造成诸多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也降低司法的权威;另一方面,法律的规定过于简单,诸多问题尚需要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如果降低准入门槛,鉴于新制度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全国各地的审理难免千差万别,损害司法的统一性。

但是严格掌握并不意味着实质审查,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审查已经属于本诉审理的范围。首先,对于撤销之诉的适用应遵循穷尽其他救济的原则。

所以监管人想要提起第三人的撤诉,那么法院会给六个月的期限,这六个月的期限是指当事人,他拿到了法院原来的裁决书之后,当事人觉得自己的权利是受到了侵害,那么从这一刻开始,他的六个月之内,都是他的撤诉的请求时限。而法院也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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