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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管辖权异议裁定一审的流程是什么?

一、婚姻案件管辖权异议裁定一审的流程是什么?

婚姻案件管辖权异议裁定一审的流程是什么?

1、申请程序。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3、开庭审理.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所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地位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于原告、参加诉讼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辖异议权。

离婚案件的诉讼审理过程中,需要对法院是否具备管辖权进行认定,法院必须在具备管辖权的条件下才可以作出合法有效的判决,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存在异议的,是可以合法的提出移送管辖的请求,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合法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