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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抗诉代理词的写法是怎样的

一、民事案件抗诉代理词的写法是怎样的?

民事案件抗诉代理词的写法是怎样的

抗诉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作为XX的诉讼代理人,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现就不能成立的理由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

2、——————————————————————————————————————————

3、——————————————————————————————————————————

4、——————————————————————————————————————————

综上所述,检察院对于本案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请贵院在合议时考虑以上代理意见,驳回检察院的抗诉。

代理人:

年月日

二、民事案件抗诉规定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十一条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第十五条 对需要交办、转办的案件,应当分别制作交办函、转办函,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者审查意见。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转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

实际上,我国法律制度也没有强行规定,民事案件的抗诉代理词必须要怎么写,在抗诉代理词当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抗诉代理意见,如果当事人认为对方的抗诉理由不成立,就应当在抗诉意见书当中,陈述抗诉理由不成立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