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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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拖延了2个月有什么措施

管辖权异议拖延了2个月有什么措施

管辖权异议拖延了2个月有什么措施

一、完善立法的建议

通过完善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请求司法保护提供较为全面的实体法依据和严密完备的程序保障。

1、对异议主体进行限制

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当事人主体必须适格。一般情况下,原告和第三人均不得提出。因为受诉法院是原告所选择的,不应再赋予原告管辖权异议权。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回复》中有明确解释,第三人亦不应成为异议主体。在多被告案件中,任何被告不得为其他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或者对驳回其他当事人异议之裁定提起上诉。法院对部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进行裁定,即是对整个案件的管辖进行判断,裁定书的效力及于其他当事人。

2、对异议条件进行限制

对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和上诉的形式条件进行必要限制,从源头上减少借提起异议拖延诉讼的可能性,排除不合理的申请,提高诉讼效率。应明确规定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必须在申请中写明其提出异议的事实、理由以及法律依据,一并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如被告是以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或者法人的主要营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要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合同、暂住证、当地政府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等。如果被告不提供事实、理由或者不提供相应证据的,法院有权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对于法律上明确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的情况,如果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则需将所有情况下该受诉法院均不具有管辖权的理由予以明确。如承揽合同纠纷案,被告须指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属于受诉法院辖区,且双方并无协议管辖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未能穷尽受诉法院在所有情况下均无管辖权的理由,受诉法院有权对于异议不予审查。

3、简化救济途径

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管辖错误不再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管辖权异议的救济途径包括异议、上诉,整套救济程序耗费的时间仍非常长。要避免当事人恶意利用程序拖延诉讼,救济途径必须要力求精简。许多国家将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规定为“不可上诉的裁定”,我国也不应进一步强化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复杂性。目前完全改变管辖权异议的两审终审制存在难度,但可以予以修正,对上诉条件加以限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不服一审裁定”成为上诉的唯一的条件,但对于“不服”的理由、内容等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都无明确的界定。因此,应该在立法中要求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表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审裁定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可以对特定案件类型的管辖权行使许可制度。即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当事人需经法院审查并获得许可后方可行使管辖异议权。该制度可适用于两种类型的异议:一是要求移送到同一城市范围内另一辖区法院的案件;二是小额诉讼案件。第一种情形,由于同一市范围内的地方保护主义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对当事人诉讼支出的也影响甚微。而小额案件一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限制管辖异议滥用,有利于小额诉讼案件快速有效审结,实现该类诉讼的程序设计初衷。

4、缩短程序中的相关时限

缩短审判期限,降低异议人的可期待利益是遏制滥用权利的有效途径。一审期间,经审查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裁定驳回。压缩上诉期限,对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期限定在5日内。同时,简化管辖异议裁定书的撰写格式要求,减少承办法官处理管辖案件的时间周期。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应采取速裁方式审理,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理由明显不成立的,应在立案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驳回上诉裁定。二审法院应在裁定作出后立即通知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并在3日内完成退卷工作。尽可能缩短移送卷宗的期限,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在发送上诉状副本后即可移送卷宗,案卷移送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5、建立全面有效的惩戒机制

(1)改革诉讼费收费标准,增加异议人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改变目前提出异议收费70元,上诉不收费的现状,可规定异议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上诉的,按照涉案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加收诉讼费,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例如不少于 1000 元);没有标的额的,按最低标准收取。若受诉法院裁定异议成立或者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驳回异议裁定的,收取的诉讼费全额退还异议人。

(2)建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借鉴英、意、日等国的做法,可将滥用管辖异议权行为视为一种侵权行为,从而责令被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承担对方当事人在管辖异议审理期间所支付的包括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并可以金钱形式赔偿的诉讼成本。

(3)适当处以罚金。在不影响可能对其请求的损害赔偿的前提下,适当赋予法院处以一定金额的民事罚款权。如因为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无理由造成了诉讼迟延,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行为的当事人给予一定的金钱处罚。处罚方式和幅度依据因此消耗的公共司法资源和对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多少而确定。具体处罚金额可参照民事诉讼法中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金额。

二、司法中的规制

法律的完善是漫长的过程,滥用管辖异议权的情形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消除。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遏制滥用管辖异议权的最直接办法就是通过压缩审理周期,简化交接流程,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举措包括:

1、严把立案审查关

尽量从源头减少管辖权有关的争议。对于在本院立案的案件,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的规定结合省高院关于立案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正确判断本案的管辖权,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及时通知原告,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建立相应的快速解决机制

法院应在符合民诉法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关于加强管辖权异议处理的若干意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坚持快审、快裁、快移送,不给相关恶意当事人通过合法程序获得非法利益的机会。具体举措包括:

(1)简化审理程序

应尽量简化处理程序,进一步明确管辖异议案件中书面审查的适用范围。开庭审理的程序较书面审查要复杂得多,有拖延诉讼意图的被告往往利用开庭程序来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例如故意假借各种借口要求推迟庭审时间,故意不提供完整的当事人身份证明或代理人的代理手续等。为此,应赋予法官进行甄别和书面审查的权利,开庭审理不是处理管辖异议案件的必要程序。法官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书后,对于明显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形的,有权直接进行书面审查后及时作出裁定。

(2)送达手续可灵活处理

针对被告常利用送达程序拖延时间的情况,特别是当事人众多时,送达环节严重制约审理效率,因此应适当灵活变通,简化送达手续。如被告异议被驳回后提出上诉,可省略掉向原告、第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的程序,一审法院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移送案件材料。二审法院如果驳回上诉,退回卷宗前无需向当事人送达裁定,可委托一审法院在实体审理时进行送达。这样可以节约大量送达手续时间。

(3)建立案件移转绿色通道

目前,移送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做法同普通案件一样,即等全部案件材料如上诉状、送达回证都收齐,上诉费也预收完毕,案卷装订后才移送上级法院,花费的时间比较长。有必要采取绿色通道简易操作,即只移送异议申请一审裁定,上诉状及相关证据,以利于缩短案件办理周期。另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建立管辖案件专人定期对口交接制度,实现一、二审之间的庭室对接,定期由一审法院直接将案件移送至二审法院的对口庭室,尽量节省案卷移转所耗费的时间。

3、加强管辖合议庭专业化建设

中级法院的管辖合议庭负责辖区管辖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统一审理尺度,提高审理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管辖合议庭应进一步加强自身的专业化建设,保证高质量、高效率地审结管辖案件,同时对上诉移转和退卷工作提交重视,做好法官和书记员的工作衔接,最大限度地减少辖区内滥用管辖权拖延诉讼情况的发生。

4、加强上下级法院的沟通协调

上下级法院的沟通协调对于提高审理效率,减少滥用管辖异议有重要作用。首先,有利于理顺处理渠道,提高运转效率,使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同时,管辖案件中也存在大量的疑难问题,加强定期交流,统一审理尺度。由于管辖案件一审是由基层法院的不同审判庭审理的,不同法院、不同审判庭之间的法官对一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把握尺度不一致,容易出现同类问题处理结果不同的情况。特别是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后,当事人容易提出质疑。通过集中授课、疑难问题研讨等形式,及时统一裁量尺度,维护司法公信力,确保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进程更加顺畅。

5、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

基于法律专业人士在滥用管辖异议权中所起到的特殊作用,可以尝试向司法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展示调研结论,用典型案例和有力数据说话,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说明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要求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代理行为,处分恶意滥诉。当然,从根本上讲,滥用管辖异议权的彻底根治还有赖于整体法治环境的改善和全民法治观念的提高。要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培养民众树立起以诚信诉讼和文明诉讼为荣,以恶意诉讼和滥用诉权为耻的法治观念和行为准则。

一些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的过程,甚至导致了管辖权异议拖延了2个月这种情形,这不仅仅侵害到了对方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还浪费了司法机关的资源,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发生这种情形,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制度被钻了漏洞,而另一方面也是当事人存在诚信缺失的问题,应从根本上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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