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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最高院是否有可能审理?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最高院是否有可能审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最高院是否有可能审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最高院是有可能审理,因为第3人撤销之诉是有可能经过上诉,还有就是再审程序的。我国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在第56条增加了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在我国虚假诉讼案件频发,案外第三人权益屡遭侵犯的特殊背景下,赋予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侵犯其民事权益的相关裁判或调解书的权利,从制度层面加强了对案外第三人权益的救济。

相对于域外立法而言,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着特殊的制度背景,但其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仅为一款,过于单一的立法设计无疑增加了制度适用的难度,相关程序规则的粗糙以及多种救济程序并存的混乱局面决定了现有制度存在相当大的完善空间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1、对判决效力扩张负面影响的矫正;

2、对当事人主义缺陷的弥补;

3、对第三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限制:

1、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则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2、第三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是处于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故意与之进行民事行为,第三人就没有撤销权,而且根据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由第三人和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撤销的内容原则上须及无权代理行为的全部,不能撤销对自己不利部分而保留有利部分,也不允许第三人只撤销其义务部分保留其权利部分,但如果行为内容是相互独立可分的,也可以行使部分撤销权。

4、撤销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无权代理人进行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同样有法律效力。另外,撤销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应以具体情况而定。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第3人撤销之诉还是比较常见的一种促进诉讼动,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的时候是需要弄清楚与之前诉讼的关系,如果之前的诉讼结果确实是存在错误的情况之下,是必须要判决对此进行撤销的,这是明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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