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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肯定是需要由民事法庭的相关工作人员来主持的,可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在民事诉讼法当中却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本身民事诉讼的主体也非常的好理解,但可能还是有一些法律意识特别薄弱的公民对于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的规定是非常模糊的,如果身处民事诉讼当中却不知诉讼主体的话,就显得非常讽刺了。

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

1、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

2、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

3、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二、如何认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与实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按照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可以进行放弃、承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并受既判力拘束。如果无处分权或管理权的人为这些诉讼行为就毫无法律意义。一般而言,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就该法律关系具有诉讼实施权,即是适格的当事人。如果对合同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诉讼,则是不适格的原告。但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也具有实施诉讼的权能,是适格的当事人。

法院认为,作为民事主体要成为诉讼案件中的适格主体,必须要与诉讼案件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直接利害关系。

在本质上,直接利害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尖锐冲突,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关系。通常情况下,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可以作为原告的委托人帮助其处理与案件有关的事务。诉讼的结果直接受当事人合格与否的影响。

包括诉讼主体的具体对象,还有法庭在确认诉讼主体的时候也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的。诉讼主体一般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是有关系的,也应该配合法庭的庭审程序。比如代理人、证人等,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驶自己在民事法庭审理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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