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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鉴定机构由谁指定关于鉴定的规定有哪些

一、民诉中鉴定机构必须由法院指定吗

民事诉讼鉴定机构由谁指定关于鉴定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二、民事诉讼法有关鉴定的规定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72条对鉴定问题作了集中规定。该条规定了鉴定的范围、决定与委托鉴定的司法机关、鉴定主体,规定了鉴定人的相关权利,规定了鉴定结论的内容与形式的基本要求。

该法对涉及鉴定的相关问题在6个条款中作了规定。其中第45条中规定了鉴定人回避条件之一;在第63条中规定了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在第102条中规定了鉴定人受到法律保护的条件;在第124条、第125条中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任务以及重新鉴定问题;第132条中规定重新鉴定可作为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之一。

通过上文的详细内容,我们了解了有关民事诉讼鉴定的有关事项。从文中可以看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做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提现公平原则。民事诉讼鉴定就必须经过民事诉讼鉴定机构才能进行,如果大家在民事诉讼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联系我们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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