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

当前位置 /首页/诉讼仲裁/诉讼管辖/列表

在我国管辖权异议应在什么时间提出?

管辖权异议应在什么时间提出

在我国管辖权异议应在什么时间提出?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通过以上文章的介绍,小编相信大家已经了解了我国关于管辖权异议应在什么时间提出的相关规定,大家知道自己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值得鼓励的事,但是小编在此还是建议大家,在遇到纠纷的时候大家还是应该多去咨询专业人士,因为他们有丰富的经验,对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是很清楚的,而且有多年的从业经验,在处理问题上,有时候能给出相对较全面的建议,这样既能节约您的时间成本,在事件的处理上也能得到更完美的解决方案,所以大家在遇到民事纠纷时,可以咨询本站长治律师。

TAG标签:我国 时间 异议 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