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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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包括什么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包括什么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有仲裁协议的。

7、属于劳动争议的。

8、离婚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9、重复起诉的。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答辩状中写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

(二)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错列被告; 

(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事实根据; 

(四)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者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六)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 

(七)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八)重复起诉; 

(九)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 

(十)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十一)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 

(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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