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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02条是怎么规定的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法总则102条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法典》102条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解读

关于非法人组织,首先是定义。有学者强调登记,不登记就不会是非法人组织。但是在概念界定上我们强调的是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法人资格的实质所指是设立人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具体规定在《民法典》第104条。所以我觉得非法人组织是权利和义务的临时连接点,存在的意义是为了效率,与法经济分析相关,使法律关系可以简化,很多场合在这个关系内就可以实现,这就很好,实现不了就追溯到背后的出资人。所以和法人组织存在的合理性有近似的地方,在法人组织上存在的合理性有管理上的优势,还有可以永续存在,像诺贝尔基金会;另外法人可以简化法律关系,比如30人可以成立公司,那么公司成为权利义务的连接点,对外展开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得到简化。所以,法人的本质,根据法经济学的分析,就是以组织成本替换了交易成本。法人的规模极限在于组织成本达到和交易成本相等的时候,就是分界点。我觉得非法人组织也有这个意义,不同的是非法人组织是临时的连接点,随时可能被击破,当财产不足的时候就会追到背后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主体。还有民诉法中关于其他组织的规定,和非法人组织是不是有交叉,有人认为一定要非法人组织才能是其他组织。效率角度来讲建构临时连接点是不是要登记为必要,还有讨论余地。

二、新《民法典》146条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可能通过如下路径解决:

1.如果通谋又虚伪,则该法律行为直接无效;

2.如果只通谋不虚伪,则可能因为符合债权人撤销权之要件,由债权人主张撤销权,维护利益;

关于通谋虚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表意人所为的是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否则缺少与之通谋的对象)

2.该意思表示必须是虚假的,但又不同于戏谑行为(可期待对方知悉无真意);

3.须与相对人有意思联络,故不同于真意保留(无意思联络);

4.虚假行为经常掩盖另一个当事人真正希望发生的隐藏行为,此时双方虽然不希望发生所表示的内容,但却希望发生另外一种法律效果。(第146条第2款)

若要第146条所规定的通谋虚伪含义,需要掌握如下3点:

1.通谋虚伪与相对人知情的真意保留之间的区别;是否有意思联络

2.通谋虚伪与规避行为、信托行为以及间接代理行为之间的区别;是否存在法律拘束意思。通谋虚伪行为不包含法律拘束意思,但后面几种行为都存在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积极追求按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只不过后者的特殊之处在于:按照参与人的意愿,作为目标的经济效果与欲表示的法律效果之间存在故意的不一致。

3.通谋虚伪与隐藏行为之间的关系;阴阳行为 分别独立处理

关于通谋虚伪行为的法律效果:虚假行为无效,这个有利于表意人而不利于受领人的法律效果是合理的,因表示系与其通谋为之,受领人并无值得保护之必要;但对于被欺骗的、善意的第三人而言,为保护第三人的合理信赖,该虚假行为依然有效。通谋虚伪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无效,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此时可有两种立法模式:(1)其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只有当法律行为无效有害于第三人时,认定该法律行为有效。就第一种模式而言,可能会架空善意取得制度,不妥。就第二种模式而言,较为妥当。此外,就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如果符合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可主张善意取得;此外,如果存在欺诈情形,可主张撤销法律行为。

遗憾的是,《民法典》并未规定真意保留,但学说上一直存在。所谓真意保留,即表意人虽然作出了意思表示但却不希望按照表示内容发生效力。真意保留的构成要件详言如下:

1.表示并非出自真意并且保留所涉及的正是所要表达的法律效果;

2.须有表意人内心并不认为相对人知道他内心保留之意思,否则就属于戏谑行为,即表意人没有真意且可合理预期相对人知道其没有表示真意。

真意保留的法律效果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保留,如不知保留,则表示是有效的,表意人须受其约束,也即保留并无意义;反之若知道或应当知道保留,则意思表示无效。

例外时有效,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综上所述,关于《民法典》102条是怎么规定的小编已经为大家解读了,《民法典》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都是符合现在社会的发展的,关于《民法典》的新规定主要有民事诉讼时效的改变还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修改,不管作出了哪一些调整都是在朝着更加能够保护公民权利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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