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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与民法总则的关系是什么

合同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了,大家都知道合同一般是由合同法来进行规定,但是民法总则中也对合同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那么,民法总则中对合同效力规定了哪些方面?主要内容又是什么呢?接下来,小编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合同效力与民法总则的关系。

合同效力与民法总则的关系是什么

合同效力与民法总则的关系是什么?

《民法总则》有关民事行为(含合同无效行为)的规定

1、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合同无效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理解与适用:涉及第三人时如何处理,有待明确。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理解与适用:但书部分确指“违反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无疑,与《合同法》解释规定一致。管理性规定通常表现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本身不涉及合同效力。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理解与适用:与“双方虚伪意思表示”的关系有待明确。

(6)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理解与适用:这一点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2、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返还财产、折价补偿第一百五十七条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理解与适用:不论过错

(3)赔偿损失第一百五十七条后半部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理解与适用:过错损害赔偿以上的民事行为会导致签署的合同无效。

这些就是有关于合同效力与民法总则的全部内容。那些不按法律程序走的合同一般是不会手法律保护的,并且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就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对当事人产生一些危害。这些相关内容都在民法总则中有着清晰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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